受贿罪法条解读

条文原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解读

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关联性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另外,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包括使行贿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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