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查侦查化的根源【杨佰林】

实践需求与法律约束的冲突:初查起始于应对侦查难度大、证据难以获取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立案条件的判断和调查。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犯罪的侦查,侦查机关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和较大的空间,如按照传统“先立案后侦查”模式难以很好地适应对此类案件的立案侦查,而初查以其灵活性与高效性使其能够满足正式立案后办案期限的调整功能。客观上而言,“诉得出、判得下”的目标及证据裁判的工作要求,证据标准日益严苛,这推动了侦查工作重心前移,催生了初查侦查化的客观需求。

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程序框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立案作为侦查的前置独立程序,只有经过立案才能启动侦查、使用侦查措施,而初查在未立案前就行使侦查权,仅对强制措施有所限制;初查对象不是法定侦查的适格对象,其权利保障缺乏法律依据,从整体上看初查处于刑事诉讼法约束范围之外,可以不受程序限制灵活运用,未获立法授权却行使侦查权,这是引发质疑的主要原因。

合法性争议:初查目前仅属于侦查机关内部办案流程,存在规避刑事诉讼程序限制的嫌疑。在缺乏律师介入和程序性救济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极易将初查扩张使用,导致权力滥用风险增加。此外,初查阶段取证效力的认定困境也是争议之一。由于初查并非法定侦查程序,其获取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会面临合法性审查的挑战。尽管司法解释允许将初查证据转化为诉讼证据,但转化标准模糊、程序不透明,容易引发对证据来源及真实性的质疑。

权利保障的真空地带:由于初查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被调查人在该阶段不享有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如聘请律师、申请回避等权利往往被变相剥夺。这种权利缺位不仅削弱了被调查人的防御能力,更使得初查过程缺乏有效的程序制衡,呈现类似“法外之地”状态。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在初查的启动门槛、调查范围及取证手段的适用上各行其是。一方权利保障的缺失,就意味着相对一方权力的扩大,而失衡必然导致问题的产生,无疑会加剧权力寻租与程序滥用的隐患。

规范体系不完善:初查仅存在于低位阶规范性文件中,未被《刑事诉讼法》规定,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和程序规范,也缺乏透明度与有效法律监督,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各地办案机关在初查启动、审批程序、实施步骤、初查手段、期限规定、监督机制以及初查法律文书上均处于非统一状态,存在较大差异。规范层面的缺失,使得初查在实务中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办案机关自由裁量权很大,当事人难以形成稳定的法律预期,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初查程序正当性的疑虑。因此,通过立法予以正本清源,重构初查的法律地位已非单纯的理论探讨,通过立法明确其程序属性与权力边界,让“程序法定”原则回归,细化初查的操作规范并强化外部监督,方能消除其“法外运行”的阴影。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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