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理怀疑”含义的一般理解

提出合理怀疑的宗旨在于用可能性否定另一必然性。从哪一角度、如何提出合理怀疑,都应围绕这一宗旨,以达到必然性不被肯定为目的。

1)怀疑不仅要有理由,还要有事实根据,而不是无根据的“怀疑”。

,对同一事实环节,辩护人出具的证据与公诉机关及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据存在矛盾,对控方证据就可以提出合理怀疑。

2)应当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

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是法律的渊源之一,法律规则的制定均要借鉴经验法则和逻辑,吸收其中的教训和经验,经验法则是不成文的,没有确定的客观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是人类司法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规则总结。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者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它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法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与科学定律和自然规律不同,经验法则并不是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必然反映,只是一种具有盖然性的外在联系,一种按照归纳法所得出的判断和结论。“两高三部”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认定案件事实要求“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也有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事实,无需举证加以证明。在逻辑上允许对依据经验法则作出的推定提出例外情形,允许推翻该推定。

(3)存在矛盾,矛盾没有排除。这包括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证据矛盾与事实不清是交叉或包容的。

(4)结论非唯一,还有其他的可能性。
    结论唯一性被有的学者视同排除合理怀疑的同义语.结论唯一性还包括证据质证,如证据证明内容上的差异和证明方向上的分歧。

5)违反生活常识、常情、常理。

司法不是存在于真空,而来源于社会生活,常识、常情、常理是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理解的坐标之一,常识、常情、常理在我们民族中有比较深的渊源,司法需要考量民情民意明显违反常识、常情、常理的,也应参照合理怀疑处置。

6)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作出合理解释是刑事诉讼法中大量运用的术语,既包括实体事实也包括程序事实。

7)证人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证言虚假的可能性。

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单一的没有其他佐证的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另有孤证不能定案的问题。

8)同案犯口供存在利害冲突的。

同案犯口供是刑事审判中大量使用的证明手段,这在证据形式上属于被告人口供还是属于证人证言,存在争议。如果涉及在案件中地位、作用、主从犯之争,则可能存在虚假。

9)一对一证据。对于一对一证据可以大胆提出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与“一对一证据”共存的。

11)证据本身没有查明,不能证明另外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本身已经查证属实,如果证据本身没有查明,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12)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是否达到法定要求。

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达到什么程度叫证明标准,这个“程度”包括已经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矛盾已经排除、结论唯一等内在要求。如某个待证事实一共有三个证据,如果三个证据的证明方向是同一的,则能够得出结论但如果其中个证据证明方向是相反的,这属于证据矛盾,同时也属于事实不清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合理怀疑”是互相交叉的,两者可以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13)人的因素,内心确信因素仍占据主导地位。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说某一事实是否是犯罪事实,主要取决于有决定权的人是否相信它是犯罪。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提供了认定某一行为犯罪的基本框架,但这一犯罪构成的认定需要司法人员的司法运用,提出合理怀疑过程中,应当明白司法活动的主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