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犯罪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经济犯罪已经从社会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演变为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呈现“主流犯罪”倾向。应当承认,经济犯罪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传统刑法及犯罪理论,但在应对经济犯罪的问题上,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们主要是靠运用传统的刑事犯罪理论并不断地修改补充刑法法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应对的,远未形成有针对性的体系化的经济犯罪刑法理论,因而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就比较多,如:其一、传统的刑法犯罪理论及其基本原则是否都适用于经济犯罪的刑事诉讼。遗憾的是,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并非如此,至少存在一些远未解决、无法平衡的冲突和矛盾;其二、目前成为刑事诉讼难点的多个疑难问题主要都是围绕经济犯罪发生的,如刑民交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如何界分、经济犯罪主观认定程序的法定性、推定的适用规则、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认定等,这些问题事实上都亟需引领性的立法规定,但目前均付之阙如;其三、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关系到罪刑法定、刑法的谦抑性问题,从根本上而言,这关系到司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却不是经济犯罪一个因素所能决定的,换言之,也就不是一个经济犯罪案件所能解决的。上述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我国刑法理论整体水平的高低,也关系到经济犯罪司法的公平正义,这些问题对传统犯罪和刑法理论已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和命题,而就目前而言,我们对这些挑战和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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