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与传统刑法理论的关系【杨佰林】
经济犯罪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在我国刑法与犯罪学领域已经确立,经济犯罪有自己的发展规律,经济犯罪案件的案发有自己的特性,对经济犯罪的辩护同样面临着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让传统的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更好地契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本书试图围绕前述问题,结合笔者刑事辩护的实践,提出一些个人见解及批判性意见,供各方参考。总的说来,经济犯罪的诉讼及刑事辩护决不会另起炉灶,而应在传统刑法理论的基础上,针对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进行“精细化”和“专业化”的解读,对于刑法基本原则及立法上尚空白的地带,司法机关应秉持法治精神的“法律至上”担当;其次,部分经济犯罪案件财产后果事实的形成不具有单一性,而与市场中的各种市场因素息息相通,财产后果事实与犯罪结果事实应当区分,不能混同,要加以刑事证明,不能“一家说了算”,否则会有未审先判之嫌;再次,对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类诈骗案件,应强调刑事证明责任的兑现并完善其救济机制,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应给出立法上的明文程序性规定,在法庭上可以实操、公开推定说理、公开推定程序和推定结果,因为理论上这有助于被告人应得到的辩护权。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上海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