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说服的特点
司法的最终裁判性质,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原则,进而落实到庭审中心主义,庭审中心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庭审实质化并力戒形式化。庭审是公正司法各项规则体现最为集中的环节,是发现疑点、消除争议、查清真相、体现司法公正的特定场所。如果说事实证据是诉讼案件的骨骼,律师的辩论技巧和风格就是血肉。律师在法庭上的唯一任务就是让自己的观点被接受,在法庭上唯一要说服的人是法官,说服不能长篇大论而应当尽可能干练简明,使用“法言法语”。在任何情况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都是一位刑事律师应有的基本素养。法庭说服的特点包括:
(1)这是对人的工作,因此须考虑人性。
(2)同样的材料,不同的建筑师造成的建筑物不同,刑事辩护也是如此,说服技巧非常关键。
(3)律师要用公安、检察院收集来的证据为被告人辩护,这些证据的收集主体不是律师,律师仅是运用者。当然律师也可以进行有限的调查取证。
(4)证据的运用要按规则,该规则是公检法与辩护律师都要一体遵循的。
(5)说服法官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抗过程,律师要以一己之力对抗收集证据的公安和检察院,其难度可想而知,有时甚至还包括法院。
(6)法庭是中立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怀疑法庭的公正性。
2、法庭说服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怀疑。在你感觉你说服不了法官时,就要转变思路,通过提出怀疑的方法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刑事律师的一句格言是“你必须懂得如何去怀疑”,善于提出合理怀疑是刑事律师的必备技能。
(2)切中要害。法庭上要做切中要害的工作。法庭的时间十分宝贵,漫无重点的长篇大论只会引起法官的反感。
(3)让法官能听得进去,“倘若你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他听得进你所说的话。”律师的言辞不能过分激烈,一味宣泄情绪,而应当有逻辑地、环环相扣地展开,简洁易懂。
(4)追求公平正义。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不是为他开脱罪责,只是希望他得到客观公正的裁判。
(5)诉讼的胜负取决于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出示和辩论并经法庭最后认定的证据,这与律师采用何种方式和态度进行质证有很大关系。因为真相是有限度的,人们要求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但事实上真相未必能查得明白。最后呈现于法庭的是卷宗和得以确认的证据所描述的事实,会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并不会是客观事实的如实反映。一位当事人的命运由法庭决定,而法庭的决定来源于呈现于法庭的事实和证据,委托人应找懂得运用事实和证据的律师,会对律师说,我是要你给我辩护,而不是要你替我作出判决。
(6)法律做了什么。庭审围绕被告人罪责展开攻防,但有一个问题可能被疏忽了,法律并不是为这一个案件才订立的,那么,法律对这个人所做的事又做了什么?有无提供过帮助?人们希望看到法庭不仅是铁面无私的,法庭还是弘扬人性、伸张正义、体恤民间疾苦的。
(7)根据查明的事实裁判。法庭的裁判最终只能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进行,而不是根据事情原本面貌作出,因为原始事实无法重现于法庭。从这一角度看,裁判的根据永远不是周延的,总有缝隙存在。
法律事实是诉讼各方花时间花精力在法庭上争斗数日查明的事实。因此,与其说法庭是一个寻求公正的地方,不如说法庭是一个体现法律公正的地方,这两个概念存在差别。在众多情况下,被裁判的“法律事实”未必完全公正,现实中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就是一个明例,但人们决不能因为冤假错案的出现而非难法庭。法庭只是一个场所,起决定作用的是参与这个法庭的人。
(8)让法官不费脑子。无论指控事实如何,律师都应当为庭审描绘出事实路线图,让法官“不费脑子”就能一目了然地看到事实。只要法官接受了律师的路线图,就部分地接受了律师的观点。
(9)找准法官的心理。法官希望一次性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案件事实的条理性、节点顺序、具体法条依据,律师应从法官的角度将相关内容准备好,让法官“毫不费力地”了解整个案件。这一点在案件事实复杂的案件中十分有益。
这包括为法官准备案件的争点。事先要梳理清楚争议焦点及对应法条,让法官对争点的处理方案一目了然。对复杂的案件,律师要为法官准备重点以及对应的法律规定。
(10)要理解法官想要的回答。法官的发问一般是针对案件的焦点和重点,如果不能理解法官在想什么,那多半会做无用功。在任一环节都应认真听取办案人员在提出什么问题,注意这一点对律师的辩护会起到很大的帮助。庭前准备得再好,如果庭审风向变了,如果法官的重点与你相左,自然会困难重重。
(11)事在人为。有观点认为,少数已经“看透了法律”本质的律师,在他们看来没有什么案件是没有漏洞和空隙的。只要找到缝隙,他们便相信自己会像独角龙一样在黄眉老怪的钵上钻出一个洞。
(12)证据运用。一份客观证据抵上一百句话,人们对于看到的东西的记忆时间要比听到的长。实物证据效果更好,但也会逐渐地失去其戏剧效果,例如,第一次出示被害者照片时,观众可能发出叫声,人群中会有人抽泣。当第二次再出示照片时,人们就朝前探出身子,仔细端详这些照片了。
(13)待证事实。律师应当明白,拿到法庭上的事实只是待证事实,拿到法庭上的证据只是证据资料,须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既有指控犯罪的职责,也有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的职责,要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14)随时记录。在法庭上要有随时记录的习惯,这样答辩和回应都能做到目标明确。要对对手的陈述进行记录,以有文字可查的方式指出对方在关键问题上用词的做法能给法官留下印象。随时记录能让你知道要回复的重点在哪里。
(15)保证一两个问题。刑事案件虽然复杂,但值得法官关注的重点问题也许只有一个或几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不应平均用力,在无法实现辩护目标的情况下,要争取保障少数一到几个重点,甚至庭审也只讲这一两个问题,力求讲透,以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
(16)输赢。输赢在诉讼各方中有不同的输赢目标。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来看,其目标追求应当在于司法公正,而不是简单的输赢。检察机关行使公权力,执行法律,追究犯罪,还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审判,使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
辩护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即使有输赢之分,也应明白让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比输赢更加重要。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应得利益没有落空,应该是最好的辩护。